2026/06/18 著作權copyright©️ 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
【重要提示】 經濟部已於2026年6月4日正式公告,預告修正《商標規費收費標準》第2條,服務類商標(第35至45類)即將全面納入超額加收機制。草案意見徵詢截止日為2026年8月4日,正式施行日期尚未確定,但在草案上路前申請,通常仍可適用現行費率。有台灣商標申請計畫的企業主/ 創業者,現在是採取行動的關鍵時機。
這次修正改變了什麼?
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(公告字號:經授智字第11552800720號),本次修正對象為現行《商標規費收費標準》第2條,核心變化比較表:
|
類別 |
現行制度(113年5月1日施行至今) |
修正草案(預告中,尚未施行) |
|
超額加收規則 |
修正後超額加收規則 |
|
|
第1–34類 |
超過20個商品,每增1個加收NT$200 |
維持不變 |
|
第35類 |
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,每增1個加收NT$500;其餘服務項目不論數量,不加收 |
特定商品零售服務維持不變; |
|
第36–45類(服務) |
不論指定幾項,一律不加收超額費用 |
超過20個服務,每增1個加收NT$200(全面新增) |
一句話總結:現行制度下服務類商標指定再多項目也不額外收費,草案施行後則與商品類看齊,超過20項就開始計費。
費用衝擊有多大?實際試算
舉例說明:
A. 指定30個服務項:某科技公司申請第42類軟體與AI服務,指定30個服務項目,調漲後基本規費用要+NT $2,000
B. 指定40個服務項:某教育平台申請第41類,指定40個服務項目,調漲後基本規費用要+NT $4,000
C. 跨境電商平台同時申請第35類 (非零售服務30項) + 第42類 (30項),調漲後基本規費用要+NT $4,000
也許您可能會覺得一類加收200還能接受,但其實這對於同時布局多類別、多件商標的品牌企業/ 創業者,累計費用差距也是相當顯著的。
其實這次修正是政策趨勢,而不是例外
回顧台灣商標規費制度的演進脈絡,可以看出一條清晰的政策線索。商品類(第1–34類)早在此前的修法中,即已導入「超過20個商品加收NT$200」的超額機制——目的是節制大量列舉商品項目的申請習慣,鼓勵申請人改以上位概念名稱精準指定,同時合理反映審查成本。
此次草案,正是將同一邏輯延伸至服務類。近年服務商標申請量持續成長,部分申請案指定服務項目遠超實際業務範圍,增加審查資源負擔。超額加收機制的導入,反映主管機關推動「合理指定、精準保護」的持續政策方向。
現在申請的策略優勢
目前草案仍在公告徵詢期間(截止2026年8月4日),尚未正式施行。
依台灣商標實務慣例,申請規費以申請日當時適用之標準計算。在草案正式生效前完成申請,通常可適用現行費率。
現在正是評估提前申請的合理時機:
• 計畫進入台灣電商市場(蝦皮、momo、PChome等平台)、需要第35類或第42類保護的品牌
• 準備在台灣建立連鎖加盟或授權體系的企業
• 布局台灣的SaaS、AI、雲端科技公司
• 拓展台灣餐飲、教育或醫療健康市場的品牌
• 已有台灣商標、但尚未完成全類別布局的企業
提前申請一方面節省可能增加的官方規費;另一方面確立申請日,取得商標權保護的時間優先性——台灣商標採「先申請主義」,即越早申請越早取得商標權。
金銳觀點
金銳長期觀察台灣商標申請實務,此次草案預告的意義,不只是收費制度的技術性調整。它標誌著台灣服務商標制度的政策重心,正式從「寬鬆指定、廣泛保護」轉向「精準布局、實際使用」。
過去「指定越多越安全」的申請邏輯,在費用層面將不再成立。企業需要面對的問題變得更具體:
哪些服務項目是支撐核心業務、必須確保保護的?
哪些是防禦性布局、可透過上位概念服務名稱一次涵蓋?
哪些其實與實際營運關聯薄弱、列入反而增加未來維護風險?
商標策略從來不只是申請清單的問題,而是品牌資產管理的起點。費用結構改變之前,是重新校準申請策略成本最低的時機——草案施行後才調整,代價往往更高。趕快來找金銳商標把這些問題討論清楚,讓我們專業的智財顧問為您規劃申請策略吧。
結語
2026年6月4日,經濟部正式預告修正《商標規費收費標準》第2條。草案一旦施行,第35至45類服務商標的申請成本將隨指定項目數量增加而提高,與現行制度相比,部分案件費用可能倍增。
現行費率的適用視窗仍開著,但時間有限。如果您的企業正規劃申請台灣商標,建議儘早聯繫我們金銳商標啟動商標檢索、類別規劃及申請準備作業,把握現行費率,同時提前建立品牌在台灣市場的權利保護基礎。
資料來源:
經濟部公告(115年6月4日,經授智字第11552800720號)
《商標規費收費標準》第2條修正草案預告
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:https://join.gov.tw/policies/detail/062cd705-abd3-48fe-8a9f-576bc9606ce5
現行《商標規費收費標準》(113年5月1日施行版)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