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/09/17 著作權copyright©️  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 


每到選舉期間,候選人的看板、競選影片、社群短影音、造勢活動、宣傳車音樂和文宣廣告都會大量出現。但很多候選人團隊、小編、行銷公司容易忽略一件事:選舉是公共議題沒錯,但「公共」不等於「公共財」。造勢晚會的音樂、競選影片的配樂、社群短影音的新聞截圖,只要用錯方式,候選人和團隊一樣踩到著作權侵權的地雷。

 

一、造勢晚會播音樂,到底要不要授權?

選舉造勢最常見的場景,就是現場播放歌曲、邀請樂團表演,或用音樂帶動支持者情緒。但從著作權角度來看,音樂不是「在串流平台找到」就能隨意公開播放。如果在造勢活動中播放他人的音樂,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的「公開演出」;如果播放的是錄音版本、串流音樂或其他錄音版本,除了涉及詞、曲等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外,也可能涉及錄音著作權人的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。即使歌曲是合法購買或訂閱,也不代表已取得競選活動公開播放的權利。

什麼情況可以不用另外授權?

《著作權法》第55條規定,活動若非以營利為目的、未向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費,且未支付表演人報酬,原則上得於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。

但這項規定屬於有條件的合理使用。依智慧財產局近期實務見解,若屬經常性或常態性辦理的活動,仍可能無法主張第55條。因此,競選總部、宣傳車或固定造勢場合如長期、反覆播放音樂,建議仍先確認授權。

剪進影片,是完全不同層次的問題

現場播放音樂還有第 55 條的討論空間;但把音樂剪進競選影片、社群短影音、競選廣告,或做成候選人主題曲,情況就不同了。這類使用通常同時涉及:

• 重製(把音樂存成檔案剪進影片)

• 改作(改詞、混音、做成主題曲)

• 公開傳輸(上傳到 YouTube、Facebook、IG、Threads、TikTok 或官網)

 

只要影片會發布到網路上,幾乎必然涉及公開傳輸權,第 55 條的「非營利活動」抗辯基本上派不上用場。

※ 金銳提醒:利用他人音樂或錄音著作剪輯競選影片、製作競選主題曲,通常無法直接主張第 55 條合理使用,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,或改用有明確商用授權的音樂庫。

 

二、競選文宣可以放新聞報導嗎?

候選人常會把媒體報導、新聞標題、照片、專訪截圖放進官網、部落格或社群貼文,作為政績宣傳或輿情澄清之用。但新聞內容能不能直接拿來用,要分情況看。

1. 單純行程與事實新聞:例如「某某(候選人)今日赴市場掃街拜票」這種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,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,放在文宣或廣告上沒有侵權問題。

2. 帶有記者個人評論的報導:如果報導內容包含記者個人的觀察與主觀評論,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。將該報導內容置於網路上之行為,涉及「重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之利用型態,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,惟如候選人網站或部落格上的文章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者,可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。 

3. 新聞照片、電視專訪與音樂:這些具有原創性的內容如果直接放到文章內容或電視競選廣告中,會涉及重製、散布、公開播送等行為,原則上都必須取得授權,否則極易構成侵權。

實務上建議,競選團隊與行銷公司不要直接從 Google 圖片、新聞網站截圖、YouTube 或社群平台下載素材使用。安全的方式:

• 使用團隊自行拍攝的照片、影片

• 向授權圖庫付費下載

• 直接向媒體取得書面授權

• 委託攝影師、設計師時,於合約中明訂著作財產權歸屬或授權範圍

 

三、選舉團隊最常踩雷的 5 種情況

1. 直接把當紅歌曲剪進競選短影音,未取得授權。

2. 從新聞網站截圖下載照片,直接做成看板、文宣或廣告。

3. 把電視專訪片段剪成短影音發布於 IG Reels、YouTube Shorts、TikTok,未取得授權。

4. 整篇轉貼評論性新聞或專欄文章,雖標出處但未取得授權,也未落在合理使用範圍。「若屬於引述部分片段並進行評論(符合第 52 條),則不受此限」

5. 使用網路下載的音樂、圖片、影片素材,未確認授權來源是否合法。

 

以上行為都可能涉及重製、散布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或改作。即使非以營利為目的,只要利用方式超出合理使用範圍,仍可能構成侵權,甚至面臨民、刑事責任。

 

金銳提醒:選舉文宣上線前,要記得先做著作權檢查:

☐ 音樂是否已取得授權,或確認符合著作權法第 55 條非營利活動要件

☐ 照片是否為團隊自行拍攝,或已取得授權圖庫、媒體授權

☐ 引用的新聞內容是單純事實敘述,還是包含評論與創作表達

☐ 引用範圍是否控制在必要限度內(非整篇轉貼)

☐ 是否已清楚標示出處、作者、媒體來源

☐ 是否涉及改作、剪輯或重新上傳到網路(公開傳輸)

☐ 取得的授權範圍是否涵蓋所有使用管道(網路、廣告、電視、戶外看板等)

 

若內容涉及商業廣告投放、大量短影音剪輯、候選人主題曲製作、電視廣告或大量印刷文宣,建議先請專業顧問進行著作權風險評估,避免上線後才被檢舉下架或提告。

 

Q&A:選戰著作權常見問題

Q1:在競選總部播音樂給志工聽,需要向唱片公司買公播授權嗎? 

若競選總部符合「非營利、未向現場人員收費、未支付表演人報酬」三項要件,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55 條,可主張合理使用、免經授權。但若活動改為收費募款餐會或售票演唱會,就不適用這項例外。

Q2:競選影片可以直接用串流平台上的流行歌曲當背景音樂嗎? 

原則上不建議未授權使用。將音樂下載或剪輯進影片,已涉及「重製」與「公開傳輸」權利。即使影片免費幫候選人宣傳、性質非營利,也不能直接主張合理使用,建議改用有明確商用授權的音樂庫,或事先取得版權方書面同意。

Q3:轉貼新聞到候選人粉絲專頁,一定要標出處嗎? 

若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52 條引用時事論述或報導內容,須明示出處(標註作者與媒體來源),這是主張合理使用的重要法定要件之一。單純標出處不代表就合法,仍須看引用方式與比例是否合理。

Q4:請網紅、樂團在造勢場合表演,算不算「非營利活動」? 

關鍵在於是否支付表演人報酬。若支付出場費、車馬費給表演者,就不符合第 55 條「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」的要件,不能單純以「非營利活動」主張合理使用演出的音樂著作,仍須留意音樂授權問題。

 

四、合法合規,讓選戰贏得更漂亮!

選戰瞬息萬變,候選人和團隊往往為了衝刺選情而忽略了智慧財產權的細節。金銳商標事務所提醒大家,事前做好商標佈局、品牌保護,並在宣傳物、音樂與文宣使用上落實版權合規,不僅能避免對手抓把柄、吃上官司,更能展現團隊的法治素養與專業形象!

如果您在競選文宣的商標註冊、品牌識別保護,或是智慧財產權授權上有任何疑問,歡迎隨時洽詢我們金銳商標事務所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