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/09/23 著作權copyright©️  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 


最近「牛頭牌拖鞋」在Threads爆紅,也讓不少人發現,除了熟悉的牛頭牌沙茶醬,市場上還有一個使用相同名稱的鞋類品牌。

一個是食品,一個是鞋類,兩者都使用「牛頭牌」作為品牌名稱,也都取得商標註冊。這不禁讓人好奇:既然已經有人註冊,為什麼另一個品牌還能使用相同名稱?

答案就在商標保護的範圍。商標權不是把某個名稱在所有產業全部占走,而是要搭配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判斷。
 

商標不同類別,為什麼可能同名並存?

申請商標時,除了提出品牌名稱或Logo,也必須指定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。

依《商標法》第35條,商標權人是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取得商標權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,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,原則上即受商標權效力拘束;若是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商標,或在同一、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商標,則須進一步判斷是否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。

因此,相同名稱如果分別使用在差異明顯的商品或服務上,消費者不容易誤認兩者來自同一來源,也不容易認為彼此存在授權、加盟或關係企業等商業關聯,仍有機會各自取得商標註冊。

不過,「類別不同」不代表一定沒有衝突。

台灣商標採國際尼斯分類,共分45類,第1至34類為商品、第35至45類為服務。但依《商標法》第19條,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認定不受分類限制,審查時仍會考量功能、用途、交易習慣及市場情況。

例如咖啡豆、咖啡零售與咖啡廳服務分屬不同類別,彼此仍可能具有一定關聯;反過來說,被分在同一類別的商品,也不代表一定屬於類似商品。

所以商標檢索不能只看名稱或類別編號,還要分析商品服務的關聯性,以及消費者是否可能誤認兩個品牌來自同一來源。
 

商標申請45類就安全?三年未使用仍可能被廢止

有些企業為了避免名稱被別人申請,會考慮一次註冊45個類別,認為完成全類別布局後,就能永久占住品牌名稱。但商標制度是為了保護實際使用的品牌,不是讓權利人囤積名稱。

依《商標法》第63條第1項第2款,商標註冊後若無正當事由,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,智慧財產局可以依職權或任何人的申請,廢止該商標的註冊。

也就是說,即使申請了45全類,但後續沒有在指定商品/ 服務上使用,仍可能遭到廢止。
 

未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,也可能被單獨廢止

一個商標類別中通常會指定多項商品或服務,但取得註冊後,不代表所有項目都能永久保留。依《商標法》第63條規定,廢止事由如果只存在於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,智慧財產局可以僅就該部分廢止註冊。

例如某品牌在同一類別指定多項商品,實際上卻只有其中一部分投入市場。當他人提出三年未使用廢止申請時,沒有使用的部分可能遭到廢止;能提出真實使用證據的部分,則可能繼續保留。

因此,商標並不是申請得越多就越安全。比較穩健的做法,是依品牌目前的營運內容及未來合理可預期的發展規劃類別。
 

被申請商標撤三後,誰要證明有使用?

商標權人收到智慧財產局的廢止答辯通知後,原則上應積極提出商標使用證據。使用證據可以包括商品照片、包裝、容器、契約、出貨單、發票、收據、廣告、型錄、海報、營業場所照片及其他商業文件。資料最好能看出使用的商標、使用日期、使用人,以及實際行銷的商品或服務。官網或社群貼文也可能作為證據,但仍要看內容是否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。若能再搭配商品照片、訂單、發票或出貨紀錄,證據會更完整。

如果商標權人是因為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,才在廢止申請前3個月內開始使用,依法不能僅以這段臨時使用主張不應廢止。因此,品牌平時就應保存使用證據,不要等收到通知後才補救。
 

著名商標沒註冊該類別,別人就能用嗎?

一般商標原則上以同一或類似商品、服務為主要保護範圍,但著名商標可能受到更廣的跨類別保護。

依《商標法》第30條第1項第11款,如果申請的商標與他人的著名商標或標章相同或近似,可能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,或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,即使申請在不同類別,仍可能遭到核駁。

智慧財產局的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也指出,商標是否已在台灣註冊,不是認定著名商標的必要前提。也就是說,符合著名要件的未註冊商標,仍可能依第30條第1項第11款阻止他人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。

至於實際使用,《商標法》第70條保護的是「著名之註冊商標」。如果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著名註冊商標,仍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,並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,即使商品或服務不同,也可能被視為侵害商標權。

但著名商標不是品牌自行宣稱就成立。若要跨越差異較大的商品或服務主張商標淡化,通常還須證明商標已達一般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較高著名程度。

因此,著名商標沒有註冊在某一類別,不代表別人就能直接使用或申請。是否可以使用或取得註冊,仍須依商標知名程度、近似程度,以及是否可能造成混淆或淡化綜合判斷。
 

商標保護不是只看名稱,也不是類別越多越好

商標能不能同名並存,關鍵不只是名稱是否相同,而是商品、服務及市場情況是否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。

品牌申請前應完整檢索相同及近似商標,依實際營運內容規劃類別;取得註冊後,也要持續正確使用並保存證據。商標不是申請完成就一勞永逸,從申請範圍到後續使用管理,都會影響品牌能不能真正守住權利。如果您對商標類別規劃、近似商標檢索、三年未使用廢止或著名商標保護有疑問,歡迎洽詢金銳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。


參考資料

 
Q1:商標名稱完全相同,也可能同時註冊嗎?

有可能。
如果商品或服務差異較大,且不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,相同名稱仍可能分別取得註冊。

Q2:申請不同類別就一定不會衝突嗎?

不一定。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認定不受類別限制,仍須考量功能、用途、消費族群及交易習慣。

Q3:申請45類商標,就能永久阻止別人註冊嗎?

不能。沒有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,在註冊滿三年後仍可能遭他人申請廢止。

 

Q4:著名商標沒有註冊該類別,就能直接使用嗎?

不一定。若可能造成公眾混淆,或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、信譽,即使類別不同,仍可能無法註冊或產生侵權風險。